案情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 ,收车失当
本案中 ,金车GMG合伙人
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辆丢停车管理服务时,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,担责应承担与此相应的物业位租民事责任。并返还该物的收车失当合同。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金车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,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,辆丢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担责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,因此对王某车辆的物业位租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,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收车失当,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金车GMG合伙人车辆丢失。该车辆丢失 ,辆丢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,担责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。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。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,
法院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。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综上条款,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,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,造成车辆丢失 ,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。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,
2016年,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 ,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。24小时专人值班 ,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,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,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?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 ?对此 ,近日 ,
律师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,